會議場地借用須知

111.02 修訂

一、時間:

  1. (一)時段:上午「08-12時」、下午「13-17時」、晚間「18-22時」。
  2. (二)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,對外停止租借。

二、會議場地:

  1.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(以「時段」計費,每壹時段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)
    以「時段」計費,每壹時段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
  2. (二)服務對象之費率:(依97.5.23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際會議廳管理辦法採四級收費)
    依97.5.23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際會議廳管理辦法採四級收費

三、展示場地:

  1.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(以「時段」計費,每壹時段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)
    以「時段」計費,每壹時段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

四、餐飲場地:

  1.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(以「天」計費,未滿一天仍以一天計算)
    以「天」計費,未滿一天仍以一天計算

五、計費設備:

  1.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
    計費設備包含投影機及有線網路等等

六、規定事項:

  1. (一)會議場地經同意借用後,如有迫切需要收回自用時,應事先徵得原申請單位同意,始得改期或取消;如取消時,無息退還已繳場地費。如遇人力、不可抗拒因素得提出延期或退費之要求,校方不須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  2. (二)場地費用請於會議開始日前七天以前繳清,否則視同未完成借用手續,如致無法使用場地時,借用單位自負其責。
  3. (三)已繳納費用因故無法按期舉行者,除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,得檢附原繳款收據,申請全額退費外,餘按九成退費;超過二個月仍未辦理退費者,視同放棄
  4. (四)若有冒名借用者,除補繳差額費用外,日後並得停止借用或不予折扣。
  5. (五)借用單位須於會後立即將會場及校園內所放置之海報、標牌、指示標誌、旗幟等相關之佈置物品,全部清除乾淨,並自行回收帶走,如有違反,本會場管理單位得予以停借或不予費用折扣。
  6. (六)本會場內所有之各項設施、器材及桌、椅等可移動式之財產設備,僅限於本會場內使用。並應維護各種設備、愛惜使用,倘有毀損需負責賠償或修復。
  7. (七)各會議廳、室之借用單位應妥善控制所使用時段,禁止超時使用,以免影響次一時段借用單位之使用權利。各場地場勘(含測試設備)以半小時為限;會議前一天內若無其他單位借用,先前佈置及設備測試以一小時為上限,如需超過上述時間,或有預演及彩排需求,請事先另行增借會議場地時段。
  8. (八)貴重財物及會議相關資料請借用單位自行妥慎保管,本中心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。
  9. (九)本大樓內全面禁煙,請事先宣導與會人士週知。國際會議廳及第四會議室,禁止攜入食物及咖啡茶飲,若造成污損需負責清潔地毯恢復原狀。
  10. (十)國際會議廳僅供學術、藝文、慶典、集會、訓練、社團舉辦活動及展覽之用。

七、借用單位應主動辦理相關活動類型保險,就借用範圍及期間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、第三人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,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生命、身體及公共安全。若因活動期間使用場地發生之任何意外事故,均由借用單位負全責,本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之責。

八、本須知奉核定後公布之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