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時間:
- (一)時段:上午「08-12時」、下午「13-17時」、晚間「18-22時」。
- (二)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,對外停止租借。
二、會議場地:
-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(以「時段」計費,每壹時段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)
- (二)服務對象之費率:(依97.5.23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之國際會議廳管理辦法採四級收費)
三、展示場地:
-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(以「時段」計費,每壹時段為四小時,未滿四小時仍以四小時計算)
四、餐飲場地:
-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(以「天」計費,未滿一天仍以一天計算)
五、計費設備:
- (一)費用基準表 / 壹時段:
六、規定事項:
- (一)會議場地經同意借用後,如有迫切需要收回自用時,應事先徵得原申請單位同意,始得改期或取消;如取消時,無息退還已繳場地費。如遇人力、不可抗拒因素得提出延期或退費之要求,校方不須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- (二)場地費用請於會議開始日前七天以前繳清,否則視同未完成借用手續,如致無法使用場地時,借用單位自負其責。
- (三)已繳納費用因故無法按期舉行者,除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,得檢附原繳款收據,申請全額退費外,餘按九成退費;超過二個月仍未辦理退費者,視同放棄
- (四)若有冒名借用者,除補繳差額費用外,日後並得停止借用或不予折扣。
- (五)借用單位須於會後立即將會場及校園內所放置之海報、標牌、指示標誌、旗幟等相關之佈置物品,全部清除乾淨,並自行回收帶走,如有違反,本會場管理單位得予以停借或不予費用折扣。
- (六)本會場內所有之各項設施、器材及桌、椅等可移動式之財產設備,僅限於本會場內使用。並應維護各種設備、愛惜使用,倘有毀損需負責賠償或修復。
- (七)各會議廳、室之借用單位應妥善控制所使用時段,禁止超時使用,以免影響次一時段借用單位之使用權利。各場地場勘(含測試設備)以半小時為限;會議前一天內若無其他單位借用,先前佈置及設備測試以一小時為上限,如需超過上述時間,或有預演及彩排需求,請事先另行增借會議場地時段。
- (八)貴重財物及會議相關資料請借用單位自行妥慎保管,本中心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。
- (九)本大樓內全面禁煙,請事先宣導與會人士週知。國際會議廳及第四會議室,禁止攜入食物及咖啡茶飲,若造成污損需負責清潔地毯恢復原狀。
- (十)國際會議廳僅供學術、藝文、慶典、集會、訓練、社團舉辦活動及展覽之用。
七、借用單位應主動辦理相關活動類型保險,就借用範圍及期間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、第三人責任險及僱主意外責任險,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生命、身體及公共安全。若因活動期間使用場地發生之任何意外事故,均由借用單位負全責,本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之責。
八、本須知奉核定後公布之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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